成都市停車場(庫)運營管理服務規范
ICS 03.080.30 A12 四 川 DB5101 省 成 都 市 地 方 標 準 DB 5101/T 56—2019 成都市停車場(庫)運營管理服務規范 2019 - 03 - 25 發布 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 - 03 - 26 實施 發 布 DB5101/T 56—2019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基本要求......................................................................................................................................................... 3 5 設施設備要求................................................................................................................................................. 3 6 服務質量要求................................................................................................................................................. 5 7 安全要求......................................................................................................................................................... 6 8 服務質量評估................................................................................................................................................. 7 I DB5101/T 56—2019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成都市交通運輸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深圳市都市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田貴文、聶斌、周亞軍、李喬、莫子賢、劉芳、胡曉峰、劉志謙、陳光榮、劉 新菊、徐麗文。 II DB5101/T 56—2019 成都市停車場(庫)運營管理服務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停車場(庫)運營管理服務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和設施設備、服務質量、安全以 及服務質量評估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成都市轄區內的經營性停車場(庫),非經營性停車場(庫)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5768.1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1部分:總則 GB 5768.2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3部分:道路交通標線 GB/T 10001.9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9部分:無障礙設施符號 GB 17907 機械式停車設備 通用安全要求 GB/T 28181 安全防范視頻監控聯網系統信息傳輸、交換、控制技術要求 GB 50067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 50763-2012 無障礙設計規范 GB/T 51149-2016 城市停車規劃規范 JGJ 100-2015 車庫建筑設計規范 建標 128 城市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 JGJ/T 326-2014 機械式停車庫工程技術規范 GA/T 850 城市道路路內停車位設置規范 GA/T 1271 城市道路路內停車管理設施應用指南 成都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試行) 3 術語和定義 GB/T 51149-2016、JGJ/T 326-2014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 出了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停車場(庫) 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及地上、地下構筑物。一般由出入口、停車位、通道及附屬設施組成。 注:改寫GB/T 51149-2016,定義2.0.1。 3.2 1 DB5101/T 56—2019 停車位 為停放車輛而劃分的停車空間或機械停車設備中停放車輛的位置,由車輛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需的 空間組成。 [GB/T 51149-2016,定義2.0.2] 3.3 公共停車場(庫) 位于道路紅線以外的獨立占地的面向公眾服務的停車場和由建筑物代建的不獨立占地的面向公眾 服務的停車場(庫)。 注:改寫GB/T 51149-2016,定義2.0.6。 3.4 配建停車場(庫) 依據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指標所附設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眾服務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停車場 (庫)。 注:改寫GB/T 51149-2016,定義2.0.5。 3.5 路外停車場(庫) 路外停車場(庫)指道路紅線以外,根據城市規劃建造以及建筑配套專門建設的停車場、停車庫或 停車樓。 3.6 路內停車位 在道路紅線以內劃設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停車空間。 注:改寫GB/T 51149-2016,定義2.0.7。 3.7 經營性停車場(庫) 向社會開放,為機動車提供有償停放服務的停車場(庫)。 3.8 機械式停車庫 采用機械式停車設備存取、停放汽車的停車庫。 [JGJ/T 326-2014,定義2.0.1] 3.9 停車場(庫)經營者 自主或接受委托經營停車場(庫)的組織或個人。 2 DB5101/T 56—2019 4 基本要求 4.1 停車場(庫)分類 4.1.1 停車場(庫)按規劃管理方式劃分為公共停車場(庫)和配建停車場(庫)。 4.1.2 停車場(庫)按建設位置劃分為路外停車場(庫)和路內停車位。路外停車場包括公共停車場 (庫)和配建停車場(庫)。 4.1.3 停車場(庫)按使用性質劃分為經營性停車場(庫)和非經營性停車場(庫)。 4.2 停車場(庫)經營者要求 4.2.1 停車場(庫)經營者應具備適合停車場管理及服務需要的組織管理機構并運行有效。 4.2.2 停車場(庫)經營者應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人員管理制度、巡查制度、安全管理等制度、 規范和工作流程,并應明確責任人、主要工作流程和崗位職責。 4.2.3 停車場(庫)經營者應建立安全管理部門,并明確安全責任人、主要工作流程和崗位職責。 4.2.4 停車場(庫)經營者應配備滿足停車場(庫)管理需求數量的停車管理員,并對停車管理員進 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4.2.5 經營多個停車場(庫)的經營者,應對所經營的各個停車場(庫)分別備案。 4.2.6 停車場(庫)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已投入使用的停車場(庫)使用性質。 4.2.7 停車場(庫)經營者宜參加停車場責任保險,選擇實力強、服務優、信譽好的保險公司參加投 保。 5 設施設備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基礎設施 停車場(庫)地面應進行硬化處理,滿足耐磨、耐油、耐水及防滑等要求,并應符合環境保護相關 要求。 5.1.2 標志標線 5.1.2.1 停車場(庫)地面標線應清晰,標志明顯,其設置應符合 GB 5768.1 的規定。 5.1.2.2 停車場(庫)地面標志的圖形、顏色、尺寸的應用應符合 GB 5768.2 的規定,標線的圖形、 顏色、尺寸的應用應符合 GB 5768.3 的規定。 5.1.3 無障礙設施 停車場(庫)無障礙設施圖形符號應符合GB/T 10001.9的要求。 5.1.4 電子收費 5.1.4.1 停車場(庫)應配置電子計時收費系統,并定期檢修維護。 5.1.4.2 停車場(庫)電子計時收費裝置應設置在平坦路段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在計時收費 裝置前宜留有不少于 10m 的直線行車距離。 5.1.5 停車誘導 3 DB5101/T 56—2019 5.1.5.1 停車場(庫)停車誘導標志的設置應符合公安交管等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不得影響道路正 常通行或遮擋既有的交通設施。 5.1.5.2 并入區域內停車誘導系統的停車場(庫),應配備與停車誘導系統聯網相適應的設備和日常 信息處理系統,并做好日常維護和安全保障工作。 5.1.6 充電設施 5.1.6.1 停車場(庫)應配建或預留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建或預留比例及基礎設施建設應符合 《成都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試行)》中的要求。 5.1.6.2 停車場(庫)配建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應定期進行充電檢測、安全檢測,保證充電效率 及充電安全。 5.1.7 監控與通訊設備 停車場(庫)應配置符合GB/T 28181規定的覆蓋全部停車位和關鍵點位、重要通道的視頻監控系統。 5.1.8 消防、防汛設施 5.1.8.1 停車場(庫)防火分類和耐火等級、平面布置和平面布局、防火分隔和建筑構造、安全疏散、 消防給水和固定滅火系統、采暖通風和排煙應符合 GB 50067 的要求。 5.1.8.2 停車場(庫)的給水排水設施設備的設置應符合 JGJ 100-2015 中 7.2 規定。 5.1.8.3 停車場(庫)應設置防汛沙袋、防汛擋板、抽水泵以及防汛警示線、警示牌等防汛設施設備。 5.2 路外停車場(庫) 5.2.1 公共停車場(庫)的基礎設施建設應符合建標 128 的規定。 5.2.2 公共停車場(庫)應按 GB 50763-2012 中 8.10.1、8.10.2 要求設置殘疾人專用泊位,并設置相 應的無障礙設施和醒目標志,定期檢修維護。 5.2.3 公共停車場(庫)應提供無線網絡接入等服務,并滿足無線通訊服務要求。 5.2.4 機械式停車庫建設應符合 JGJ/T 326 的規定,消防設施設備的設置及管理應符合 GB 17907 和 JGJ 100-2015 中第 5 章機械式停車庫的相關規定。 5.2.5 地下停車場(庫)內應設置廣播服務系統和通訊信號增強設備。 5.3 路內停車位 5.3.1 路內停車位設置應符合 GA/T 850 和 GA/T 1271 的規定。 5.3.2 路內停車位可采用視頻停車系統、電子標簽停車系統等自動化方式收費,采用人工收費的路內 停車位應配備符合要求的手持收費智能終端。 5.3.3 路邊充電樁應定期進行充電檢測、安全檢測,保證充電效率及充電安全。 5.4 設施設備保養 5.4.1 停車場(庫)經營者應建立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建立設施設備檔案和定期檢查制度,并制定相 應的工作流程。 5.4.2 停車場(庫)經營者應建立場內設施設備的巡視維護制度,關鍵設施設備應由專人負責保養維 護。 5.4.3 停車場(庫)經營者應建立設施設備的交接班檢查記錄,準確記錄時間、交接人、設施設備完 好程度等信息。 4 DB5101/T 56—2019 5.4.4 對納入國家特種設備管理范圍的設施設備,停車場(庫)經營者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管理進行 配置、定檢、維護和保養。 6 6.1 服務質量要求 信息告知 6.1.1 停車場(庫)應采取多種形式告知車輛駕駛者以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停車場(庫)管理制度、收費標準、停放車型、服務電話、監督舉報電話、應急處置流程圖等 基本信息。 b) 需服從工作人員引導,有序停放車輛,愛護停車設施,非停車區域禁止停放車輛的說明。 c) 禁止在場內長時間鳴笛、長時間發動車輛、進行大聲播放音樂等易產生噪音行為的說明。 d) 禁止在場內亂扔垃圾、使用明火、修車、試車和練車的說明。 e) 關閉發動機,關好車窗和鎖好車門,拿好財物并妥善保管停車憑證(卡、單)的說明。 f)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毒害、腐蝕及放射性等危險品或其他違禁物品的說明。 6.1.2 停車場(庫)應在明顯的位置標識方便駕駛者停車、充電等自行操作的安全規程和注意事項。 6.2 引導 6.2.1 停車場(庫)經營者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車輛引導或指揮服務流程。 6.2.2 停車場(庫)經營者按照核定的停車泊位停放車輛,不得超額停車。 6.2.3 車輛進場時,停車管理員應做到: a) 拒絕超高、超寬,裝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及放射性等危險品或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進入。 b) 觀察車輛是否有漏水、漏油和外觀破損等異?,F象,提醒駕駛者關好車窗。 c) 發放停車憑證(卡、單)或使用智能停車收費系統,記錄號牌、進入場(庫)時間及其他有關 信息。 6.2.4 車輛停放時,指揮車輛有序停放,維持停車秩序,出現擁堵時及時疏導。 6.2.5 車輛出場時,應核對并回收停車憑證(卡、單)或使用智能停車收費系統,記錄車輛離場時間。 6.3 收費 6.3.1 停車場(庫)經營者應嚴格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收費政策規定。收費成功后,應能按照實 際收費金額提供發票,宜使用電子發票。發票可包括停車場(庫)編號、機器編號、進場時間、離場時 間等信息,發票格式及開票規范根據稅務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6.3.2 停車場(庫)應按規定向軍車、武警車、殘疾人駕駛車輛、新能源車輛、應急救援車輛等特殊 車輛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6.3.3 停車場(庫)應在出入口處明示收費標準,并在顯要位置張貼支付的標志標識和繳費流程。 6.4 巡查 6.4.1 停車場(庫)經營者應安排專人通過安全監控系統或現場巡視等方式檢查車輛停放情況,并做 好檢查記錄。 6.4.2 停車管理員發現下列情況應采取措施妥善處置并及時向停車場(庫)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a) 停放車輛損壞或被盜等情況。 b) 停放車輛窗門未關、車輛可疑移動、無主車輛等情況。 c) 停車場(庫)內有異味、可疑物品、可疑人員等情況。 5 DB5101/T 56—2019 d) e) 6.5 停車場(庫)內電線(纜)破損、漏電,水管或排污管破損、漏水等情況。 其他可疑情況。 拾遺處理 6.5.1 停車場(庫)經營者應制定拾遺物品管理制度,做好拾遺物品的登記、保管、核實、歸還和移 交工作。 6.5.2 停車管理員在車場內拾到財務或顧客交來拾獲的財物時,應予以登記并報告,拾獲或收到違禁 或貴重物品時,應第一時間報告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6.5.3 失主認領時,停車場(庫)經營者應詳細核實防止錯領,必要時可報請公安機關主持認領工作。 6.5.4 暫時無人認領的失物,停車場(庫)經營者應妥善保管。 6.6 糾紛處理 6.6.1 停車場(庫)經營者應制定糾紛處理辦法,明確責任人、處理程序和時限要求等。 6.6.2 投訴人未就處理意見與停車場(庫)經營者達成一致時,停車場(庫)經營者應明確告知投訴 人投訴渠道,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后續工作。 6.6.3 糾紛處理完畢后,停車場(庫)經營者應對糾紛進行剖析并改進服務,防止再次發生類似糾紛。 6.7 服務終止處理 6.7.1 當發生或發現下列情況時,停車管理員有權拒絕或終止服務: a)車輛駕駛者拒絕進場登記。 b)車輛駕駛者涉嫌酒駕(醉駕)或非法駕駛車輛。 c)車輛中攜帶易燃、易爆、毒害、腐蝕及放射性等危險品或其他違禁物品。 d)車輛外觀破損嚴重或者發現制動失靈、漏水、漏油等嚴重影響安全的故障。 e)車輛超出停放限高、限寬范圍。 f)停車場(庫)內發生突發事件并已啟動應急預案。 6.7.2 拒絕或終止服務時停車管理員應向駕駛者說明理由,發生糾紛時按 6.6 處理。 7 安全要求 7.1 出入口安全 7.1.1 停車場(庫)出入口候車道及坡道的設置應符合 JGJ 100-2015 中 4.2、5.2、6.2 的要求。 7.1.2 停車場(庫)出入口坡道應進行路面防滑處理,并應加裝遮光、防雨等設施。螺旋坡道應設反 光道釘、反光輪廓標、反光警示帶等。 7.1.3 地下停車場(庫)和停車樓入口處應設置限高裝置,并在顯著位置設置限高、限速、禁煙、禁 火、禁停等標志。標志設計及設置應符合 GB 2894 和 GB 5768.2 的相關規定。 7.1.4 停車場(庫)出入口禁止與公交、貨車等專用停車場出入口混用。 7.1.5 停車場(庫)出入口應在顯著位置施劃禁停標線,出入口前 10 米范圍內禁止停車。禁停標志設 置應符合公安交管等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 7.1.6 停車場(庫)出入口停止使用時,應在顯著位置設置相應的標志或文字說明。 7.2 6 場內安全 DB5101/T 56—2019 7.2.1 停車場(庫)內照明設施和應急照明設備應保證汽車安全進出、停放和消防應急需求。在禁停 區域應設置明顯的禁停標線或標志。 7.2.2 停車場(庫)內應人車分流,人行道與車行道交叉處應施劃人行橫道標線。 7.2.3 停車場(庫)設施設備所用顏色不得影響駕駛者對警示線、標志、標牌的識別。應在場內柱體、 陽角及凸出構件處設防撞設施,在車輛駕駛者視線死角區域的對面相應位置設置反光鏡。 7.2.4 停車場(庫)應在場內車行道交叉口處設置減速帶(壟),車行道輪廓線上宜設置反光道釘。 7.2.5 停車位內應設置擋車器,擋車器不得阻礙地面排水。 7.3 突發事件處理 7.3.1 應急預案 7.3.1.1 停車場(庫)經營者應制定完善的公安、消防、防汛和公共衛生等應急預案,并與公安等行 業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緊密銜接。 7.3.1.2 停車場(庫)經營者制定的應急預案應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 責、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處理機制、處理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事后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7.3.1.3 停車場(庫)經營者應結合實際,每年定期進行應急培訓和演練,并記錄備案。 7.3.2 應急處理 7.3.2.1 突發事件發生后,停車管理員應第一時間向停車場(庫)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7.3.2.2 停車場(庫)安全管理部門在收到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第一時間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并進行 及時有效處置。 7.3.2.3 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停車場(庫)經營者應按有關規定做好善后處置,并對事件起因、性 質、影響、責任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與評估。 8 服務質量評估 8.1 停車場(庫)經營者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自評工作,應積極配合行業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第三 方評估機構定期開展評估工作。 8.2 對不符合評估要求的停車場(庫),其經營者應在規定的工作日內落實整改意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