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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旅游名縣(市、區)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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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旅游名縣(市、區)評定文化旅游名縣(市、區)評定文化旅游名縣(市、區)評定文化旅游名縣(市、區)評定文化旅游名縣(市、區)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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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旅游名縣(市、區)評定

        ICS 03.200 A 12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標 準 DB 34/T 3389—2019 文化旅游名縣(市、區)評定 Rating of famous cultural tourism county 文稿版次選擇 2019 - 11 - 04 發布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 - 12 - 04 實施 發 布 DB34/T 3389—2019 前 言 本標準按照 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出。 本標準由安徽省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安徽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龍、史祥、蔣海萍、吳文智、黃祖宏、錢珍。 I DB34/T 3389—2019 文化旅游名縣(市、區)評定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文化旅游名縣(市、區)的評定條件、評定程序以及評分細則。 本標準適用于安徽省域范圍內的所有行政縣(市、區)。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文化旅游名縣 famous cultural tourism county 文化旅游資源豐富,縣(市、區)政府推動力度大,文化旅游發展水平較高,在國內外具有較高知 名度和影響力的縣(市、區)。 3 3.1 評定條件 基本要求 3.1.1 文化旅游資源豐富,自然生態良好,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 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具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歷史街區、名鎮、名村,文化遺產保護和傳 承良好。 3.1.2 文化旅游產業定位清晰,有適應文化旅游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制定文化或旅游發展總 體規劃,設立文化和旅游專項資金,文化旅游管理機構健全,文化旅游強省“五個一批”建設工程推進 有力。 3.1.3 年旅游總收入、年接待旅游者人次等主要旅游經濟指標在全省位居縣(市、區)前列。 3.1.4 文化旅游服務水平較高,與文化旅游密切相關的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公共服務配 套設施完善。 3.1.5 堅持依法治旅,文化旅游市場管理規范,注重行風建設和教育培訓,文化旅游質量監管與執法 機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游客滿意度高,近 2 年縣(市、區)域內無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無重 大旅游投訴案件。 3.2 必備條件 3.2.1 具備文化旅游核心吸引物,獲得省級以上(含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稱號;或有世界遺產/ 5A 級 旅游景區/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國家級全域旅游示范區/國家級中醫藥健康旅游示范區(基地) /國家級 文明旅游示范區(單位);或有 4A 級旅游景區/省級旅游度假區/省級全域旅游示范區/省級中醫藥健 康旅游基地/省級研學旅行基地/省級文明旅游示范區(單位)/省級夜間文旅消費集聚區等文化旅游同 類創建品牌 2 家 。 1 DB34/T 3389—2019 3.2.2 培育建設一批文化旅游項目和企業,其中有投資額超億元的文化旅游項目 1 個或營業收入超億 元的文化旅游企業 1 家。 3.2.3 有優秀旅游鄉鎮/特色旅游名鎮 2 個。 3.2.4 旅游服務接待基礎配套設施齊全,其中四星級標準以上(含四星級)飯店 2 家,旅行社 2 家。 3.2.5 建設了區域綠道慢行系統,連接縣(市、區)域內主要景區(點)和鄉鎮。 3.2.6 縣(市、區)域內具備良好的互聯網通信環境,重要的景區(點)、飯店、交通港站、游客咨 詢中心等游客集中區域內均有無線網絡覆蓋。 4 評定程序 4.1 創建與申報 縣(市、區)人民政府意愿申報的,向所在設區的市級評定機構提出申報。設區的市級評定機構組 織初選,向省級評定機構推薦上報文化旅游名縣(市、區)創建單位名單。 4.2 驗收與公示 省級評定機構按規定程序審批驗收,提出驗收達標的文化旅游名縣(市、區)建議名單,并由省級 評定機構按規定程序公示。 4.3 認定與復核 經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級評定機構呈報省政府批準為“安徽省文化旅游名縣(市、區)”。對 文化旅游名縣(市、區)稱號實行動態管理,出臺復核辦法,經檢查或復核不達標的,取消其稱號并對 外公告。 5 評分細則 5.1 總分及達標 文化旅游名縣(市、區)評定細則(見附錄A),共計 1000 分,分為 7 個大項。評分達 800 分 以上的命名為文化旅游名縣(市、區)。 5.2 各項目分類及分值 見表1。 表1 序號 2 各項目分類及分值 項目分類 分值 1 文化旅游經濟發展水平 120 2 文化旅游綜合帶動效應 100 3 文化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 240 4 文化旅游公共配套 170 5 文化旅游監管與服務質量 150 6 保障機制 120 DB34/T 3389—2019 表 1(續) 序號 7 項目分類 加分項 分值 100 合 計 1000 3 DB34/T 3389—2019 AA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文化旅游名縣(市、區)評定細則 表A.1 序號 文化旅游名縣(市、區)評定細則 評定項目 1 文化旅游經濟發展水平(120 分) 1.1 年旅游業總收入相當于本縣(市、區)GDP 的比重 1.2 1.3 1.4 1.5 自 檢 項 項 項 檢 查 分 分 分 得 得 值 值 值 分 分 30 5%~9% 20 1~4% 10 年旅游業稅收占縣(市、區)財政收入的比重 20 15%以上 20 10%~14% 15 5%~9% 10 文化旅游投資總額 20 2 億元以上 20 1 億元以上 15 5000 萬元以上 10 年接待旅游者人次 20 300 萬人次以上 20 200 萬人次以上 15 100 萬人次以上 10 擁有年接待旅游者達到一定規模的文化旅游景區 30 80 萬人次以上 30 50 萬人次以上 20 30 萬人次以上 10 2.1 旅游從業人數占城鄉就業人口比重 4 小 30 文化旅游綜合帶動效應(100 分) 2.3 分 10%以上 2 2.2 大 20 15%以上 20 10%~14% 15 5%~9% 10 通過旅游帶動農村貧困人口增收人數 15 500 人以上 15 200 人以上 10 優秀旅游鄉鎮(特色旅游名鎮)數量 15 DB34/T 3389—2019 序號 2.4 2.5 評定項目 大 分 小 自 檢 項 項 項 檢 查 分 分 分 得 得 值 值 值 分 分 4 個(含)以上 15 4 個以下 10 星級農家樂數量 15 星級農家樂 20 家(含)以上 15 星級農家樂 10~20 家 10 星級農家樂 10 家以下 5 文化旅游項目和文化旅游企業數量 25 投資額超億元的文化旅游項目 2 個(含)以上或營業收入超億元的文 25 化旅游企業 2 家(含)以上 投資額超億元的文化旅游項目 1 個或營業收入超億元的文化旅游企 20 業 1 家 2.6 當地居民對旅游業發展滿意度 10 滿意度達 80%及以上 3 文化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240 分) 3.1 文化旅游資源豐富性 3.1.1 文物保護單位 3.1.2 3.1.4 3.1.5 3.1.6 3.1.7 3.2 10 100 20 國家級 1 項(含)以上 20 省級及以上 8 項(含)以上 15 市縣級及以上 10 項(含)以上 10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傳統村落 20 國家級 1 項(含)以上 20 省級及以上 2 項(含)以上 15 非物質文化遺產 20 國家級 1 項(含)以上 20 省級及以上 5 項(含)以上 15 市縣級及以上 10 項(含)以上 10 民間文化藝術之鄉 20 國家級 1 個(含)以上 20 省級及以上 1 個(含)以上 10 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傳習基地 10 國家級 1 個(含)以上 10 省級及以上 1 個(含)以上 5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10 國家級 1 個(含)以上 10 省級及以上 4 個(含)以上 8 市縣級及以上 20 個(含)以上 5 文化旅游產品開發 100 5 DB34/T 3389—2019 序號 3.2.1 評定項目 大 分 小 自 檢 項 項 項 檢 查 分 分 分 得 得 值 值 值 分 分 文化旅游核心吸引物 30 擁有世界遺產/ 5A 級旅游景區/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國家級全域旅游示 3.2.1.1 范區/國家級中醫藥健康旅游示范區(基地)/國家級文明旅游示范區 30 (單位) 3.2.1.2 擁有 4A 級旅游景區 2 處或省級旅游度假區 1 處 20 擁有 4A 級旅游景區/省級全域旅游示范區/省級中醫藥健康旅游基地 3.2.1.3 /省級研學旅行基地/省級文明旅游示范區(單位)/省級夜間文旅消費 15 集聚區等文化旅游同類創建品牌 2 家 3.2.1.3 3.2.2 文博館院(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紀念館) 15 一級 1 個 15 二級 1 個 10 文化旅游新業態 20 有文旅+交通、文旅+度假、文旅+研學、文旅+養生、文旅+體育,文旅 20 +演藝等旅游新業態方面的創新產品達 5 種(含)以上 3.2.3 特色文化旅游項目 20 3.2.3.1 旅游項目特色鮮明,具有較強的標桿性和獨特性 8 3.2.3.2 能較好地挖掘和展示本地特色文化,形成良好的文化旅游氛圍 6 3.2.3.3 具有較強的吸引力,適宜參與和互動 6 3.2.4 精品線路 15 開發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精品旅游線路(生態旅游、紅色旅游、鄉村 旅游、工業旅游、民俗旅游、自駕旅游、中醫藥健康旅游、研學旅游、 15 科教旅游、體育旅游等)4 條(含)以上,并取得良好效益 3.3 文化旅游資源保護 40 3.3.1 生態環境 3.3.1.1 綠化覆蓋率高于省平均水平 5 3.3.1.2 城鎮生活垃圾無害處理率≥80%;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85% 5 3.3.1.3 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年達標天數比例≥70% 5 3.3.1.4 環境噪音達標區覆蓋率≥70% 5 3.3.2 文化資源保護 3.3.2.1 有保護管理機構,并配備保護管理專門人員 3.3.2.2 有檔案與保護記錄 20 20 5 各類歷史文化遺產(包括古建筑、古樹名木等)有檔案和保護記錄 5 地方傳統特色文化(包括地方戲劇、傳統工藝、飲食、民俗等)有檔案 5 和相關書冊 3.3.2.3 有專項保護資金 4 文化旅游公共配套(170 分) 4.1 交通 4.1.1 縣(市、區)域有高鐵??空军c或有高速出入口 6 5 20 8 DB34/T 3389—2019 序號 評定項目 大 分 小 自 檢 項 項 項 檢 查 分 分 分 得 得 值 值 值 分 分 4.1.2 縣(市、區)域內主要交通道路沿線有綠道或有標志性景觀大道 6 4.1.3 自駕車服務體系完善,有規劃、產品、設施配套、保障體系等 6 4.2 文化旅游信息服務 4.2.1 建有縣(市、區)旅游產業監測中心 4 4.2.2 有縣(市、區)旅游信息服務平臺,為游客提供信息和智慧旅游服務 4 4.2.3 3A 級及以上景區無線網絡均有覆蓋 4 4.2.4 4A 級及以上旅游景區有視頻監控系統 4 4.2.5 景區、飯店、購物點等場所支持多種支付方式,實現移動支付 4 4.3 要素配套 4.3.1 餐飲 4.3.1.1 餐飲設施布局合理,能滿足游客餐飲需求 5 4.3.1.2 有提供地方特色風味餐飲較集中的街區 5 4.3.1.3 有體現當地文化特色的品牌菜系 5 4.3.2 住宿 4.3.2.1 住宿設施布局合理,能滿足游客住宿需求 3 4.3.2.2 有四星級標準及以上飯店 2 家(含)以上 4 4.3.2.3 有星級飯店、文化旅游主題飯店,民宿、客棧等住宿設施 4 4.3.2.4 住宿的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及措施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 4 4.3.3 購物 4.3.3.1 有方便游客購物的旅游商品集散地、特色購物街區等 4.3.3.2 4.3.3.3 15 15 3 4 有在各級旅游商品文化創意大賽中獲得榮譽稱號的商品 10 種(含) 4 以上 4.3.4 文化休閑娛樂 4.3.4.1 有各類文化旅游休閑空間,體現城市歷史文化傳統及民俗特色 4.3.4.4 15 地文化特色 積極舉辦各級各類旅游商品文化創意賽事 3 項(含)以上 4.3.4.3 70 旅游商品類型豐富(紀念品、土特產品、工藝美術品等),且具有當 4.3.3.4 4.3.4.2 20 4 15 3 有國有或民營藝術表演團體,在繁榮當地藝術表演市場、傳播先進文 4 化發揮重要作用 有常年為游客提供的地方特色文化娛樂活動,并有夜間游樂項目 4 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普基地和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 4 地等場所免費開放,并有市場反應良好的文博旅游產品 4.3.5 旅游廁所 10 4.3.5.1 主要街區和旅游景點的廁所數量充足、位置合理、清潔衛生 5 4.3.5.2 旅游廁所建設和管理應達到 GB/T 18973 規定的要求 5 4.4 文化旅游宣傳推廣 4.4.1 有鮮明的文化旅游品牌形象 60 10 7 DB34/T 3389—2019 序號 4.4.2 評定項目 大 分 小 自 檢 項 項 項 檢 查 分 分 分 得 得 值 值 值 分 分 有文化旅游市場營銷推廣經費 15 300 萬(含)以上 15 100 萬(含)~300 萬 10 4.4.3 有文化旅游宣傳推廣專項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 10 4.4.4 積極參加國家和省主辦的交易會、推介會、展銷會等文旅營銷活動 10 4.4.5 舉辦旅游節慶、文化交流、體育賽事、經貿會展等活動 10 4.4.6 5 10 項(含)以上 10 5 項(含)以上 8 利用微信、微博、微視頻等宣傳本地旅游,與國內外大型旅游電商合 5 作,在國家、省、市主流媒體進行宣傳推介,并取得良好效益 文化旅游監管與服務質量(150 分) 5.1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與公安、工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聯合構建市場 治理聯動機制 10 5.2 建立旅游市場質量監管與執法機制 10 5.3 旅游安全 50 5.3.1 有旅游安全管理機構、人員 10 5.3.2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職能完備,運行臺賬齊全 10 5.3.3 旅游應急救援 15 5.3.1.1 有旅游應急救援機構并公布應急救援電話 5 5.3.1.2 有全縣(市、區)和主要旅游區(點)旅游應急救援預案 5 5.3.1.3 定期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演練,及時修訂方案 5 5.3.4 近 2 年無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5.4 市場規范 5.4.1 旅游經營單位誠信經營,無強買強賣、旅游欺詐情況 10 5.4.2 文化旅游娛樂活動內容健康、無“黃、賭、毒” 10 5.5 游客滿意率 15 20 10 90%(含)以上 10 80%(含)以上 5 5.6 旅游投訴機制 5.6.1 投訴處理機制健全,設有投訴部門、人員、窗口、電話等,臺賬齊全 5 5.6.2 近 2 年旅游投訴圓滿解決率 10 解決率達 100% 10 解決率達 95% 8 5.6.3 近 2 年無重大旅游投訴案件 5.7 文明旅游 5.7.1 8 25 擁護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廣泛開展文明旅游相關活動,多種 渠道宣傳文明旅游,有濃厚的文明旅游氛圍 10 25 10 DB34/T 3389—2019 序號 評定項目 5.7.2 社區參與 5.7.2.1 居民對文明旅游工作的認同和支持率高 5.7.2.2 5.7.3 大 分 小 自 檢 項 項 項 檢 查 分 分 分 得 得 值 值 值 分 分 10 5 有旅游志愿者工作方案、志愿者管理機構以及志愿者培訓和管理工作 5 機制,注冊志愿者人數占旅游從業人數達到一定比例 近兩年內未發生因旅游者不文明行為產生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擾亂 5 市場秩序案件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其他事件 6 保障機制(120 分) 6.1 縣(市、區)政府對旅游業發展的定位 10 戰略性支柱產業 10 龍頭產業 5 6.2 文化旅游業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計劃 10 6.3 制定可操作可檢驗的創建工作方案 30 6.3.1 有適應文化旅游發展的體制機制、政策措施 10 6.3.2 有清晰的文化旅游發展思路和工作計劃 10 6.3.3 有明確的文化旅游項目建設時間表和路線圖 10 6.4 文化旅游發展規劃 20 制定了文化或旅游發展規劃,并將文化旅游業發展納入政府對各鄉鎮 20 年度目標考核 制定了文化或旅游發展規劃,并有效實施 6.5 出臺專項政策支持文化旅游產業發展 10 20 縣(市、區)政府出臺專項政策支持文化旅游業發展 20 發改、財政、建設、土地和交通等部門推出配套政策支持文化旅游業 10 發展 6.6 設立文化旅游發展專項資金 20 每年核撥文化旅游發展專項資金 800萬元(含)以上 20 每年核撥文化旅游發展專項資金 500(含)~800萬元 15 每年核撥文化旅游發展專項資金 300(含)~500萬元 10 6.7 教育培訓 10 6.7.1 有文化旅游名縣創建工作的宣傳培訓,培訓檔案資料完整 5 6.7.2 有面向本地企業、旅游從業人員、居民的文化旅游相關培訓 5 7 加分項(100 分) 7.1 獲得相關稱號 25 縣(市、區)域內有列入世界級遺產名錄或國家級旅游資源(5A 級旅 游景區、旅游度假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 7.1.1 水利風景區等),或獲得國際官方組織認證的榮譽稱號以及國家級榮 譽稱號(如文明城市、文明村鎮、全域旅游示范區、文明旅游示范區、 15 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傳統村落、 中醫藥健康旅游示范區(基地)、民間文化藝術之鄉等) 9 DB34/T 3389—2019 序號 7.1.2 評定項目 7.2.1 成立國有文旅公司,注冊資金 3000 萬以上 7.2.4 自 檢 項 項 項 檢 查 分 分 分 得 得 值 值 值 分 分 10 75 20 在文化旅游體制機制改革、文化旅游融合、鄉村旅游增收、鄉村社區 20 治理等方面探索形成旅游發展經驗或模式,并宣傳推廣 文化旅游與其他產業跨界融合在產品開發、市場營銷、渠道建設等方 20 面有成功案例,或有相關成果評定 有進入國家文化旅游提升工程項目庫或省發改委重點項目庫的文化和 15 旅游項目 合 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小 文明旅游示范單位 1 家(含)及以上 創新文化旅游發展模式,推進產業融合發展 7.2.3 分 有五星級飯店、省級旅游服務質量標桿單位、旅游標準化示范單位、 7.2 7.2.2 大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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